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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女主播4万多元 男子不满“VP”被取消要求退款

时间:2019-06-03    12:00:29

  打赏网络主播的钱能反悔要回来吗?


  5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一宗案例或许可以让直播宅男们清醒清醒,男子俞某观看YY直播累计消费约40万余元,其中,俞某两个月间在女主播刘某的直播间消费了4.4万余元。一天俞某为刘某刷礼物刷上当日“榜首”,被女主播高兴之下口头封为“永久VP”(频道管理员),但半个月后刘某取消了俞某的VP权限,俞某一怒之下将女主播及Y Y直播平台等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偿。但其诉讼请求最终被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看YY直播2年多

男子刷礼物花了40多万元


  在网络直播中,粉丝“打赏”主播是双方常见的一种交流互动方式,但“打赏”行为在拉近双方距离的同时,却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与纠纷。


  2018年9月28日,网友俞某就将Y Y直播平台某女主播等三名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退还俞某在该主播直播间的“打赏”款项。


  据了解,YY直播平台是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据悉,观看YY直播的网友,注册后可充值换取虚拟“Y币”,可为主播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即“打赏”,俗称“刷礼物”。主播收到的“打赏”,再向平台兑换后,与公司进行分成。


  该案中,网友俞某从2015年4月开始观看Y Y直播,在该平台共计消费409509 .06万元。其中,俞某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女主播刘某歌舞等表演直播,并向刘某“打赏”了一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俞某在刘某的直播间共消费4.4万余元,另开通“公爵”花费1.2万元、开通“守护”花费2997元。刘某曾向俞某返还10000元。


刷礼物上“榜首”

被封“永久VP”,半月后遭取消


  2017年3月19日,俞某当天向女主播刘某“打赏”了较大金额的礼物,成为当日刷礼物最多的人,被刘某设置为该直播间的VP。但半个多月后,4月7日,女主播刘某取消了俞某的V P权限,原因是刘某不认可俞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双方价值观产生分歧。其后,俞某一怒之下将女主播刘某告上了黑龙江的某法院,以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撤销其VP为由,认为刘某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礼物,价值6万多元。黑龙江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8日,俞某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这次一并将女主播刘某、刘某所在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YY直播平台所在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撤销其在Y Y直播间消费的网络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方退还款项4.9万余元,并让一众被告赔礼道歉等。


法院判决:
“打赏”属无偿赠与,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Y Y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俞某与女主播刘某之间,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表演的满意进行“打赏”,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存在受到直播平台、女主播欺诈、胁迫等可以申请变更、撤销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故俞某不能因其被刘某撤销V P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女主播刘某授予俞某V P的管理身份,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解除该委托关系,俞某没有任何损失,故刘某不需要赔偿。


  法院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用户不宜冲动“打赏”

直播平台要加强管理自律


  曹法官认为,“打赏”行为在直播行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打赏经济”中也存在不少值得规范之处。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应保持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红线。有关行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实际上,“打赏”的互动模式不仅存在于网络直播中,也广泛存在于各类互联网应用中。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鼓励劳动和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A-Wing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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